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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下的工伤谜局:司机身亡,公司赔钱!最高法院案例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5-12-27      点击次数:82

导言

个人挂靠单位经营,聘用人员工伤谁担责?法院:被挂靠单位跑不掉!

在日常运输、建筑等行业,挂靠经营模式无处不在,但背后隐藏的工伤风险却鲜为人知。一名司机在挂靠车辆上因工死亡,公司竟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最高法院一纸判决揭开真相:被挂靠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免责金牌”!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带你读懂法律如何倾斜保护劳动者。


一、案例回放:挂靠司机殒命,公司拒赔引爆争议

2020年,一起普通的运输事故却掀起了法律波澜。个体司机周某受雇于挂靠车主罗某,驾驶一辆油罐车从事危险品运输。某日,周某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当场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周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很快得到确认:周某死亡属于工伤。

然而,车辆被挂靠的A公司却坚决反对。A公司辩称:“周某是罗某自己聘用的,我们没签合同、没发工资、更没管理他,凭什么让我们赔?”公司甚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时间,责任归属成谜——是挂靠人罗某独自担责,还是被挂靠单位A公司难逃干系?

关键细节:罗某因无运输资质,早前以其母亲名义与A公司签订《车辆代管协议》,将车辆挂靠其名下。A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提供运营资质,罗某则自负盈亏、自行聘人。这种“借壳经营”模式,在物流、建筑领域十分普遍。


二、法院判决:突破劳动关系壁垒,倾斜保护劳动者

案件历经行政复议、诉讼,最终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工伤认定,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号:(2024)黔行终XX号,基于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改编)。

判决依据直指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一条文彻底打破了“无劳动关系,不赔工伤”的传统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法院指出:A公司通过挂靠协议收取费用、分享经营收益,却想以“无关管理”推卸风险,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若纵容此类行为,一旦挂靠人赔不起,劳动者将陷入“维权无门”的绝境。


三、法律深析: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必须“背锅”?

1、挂靠经营的本质是风险共生 

挂靠模式常见于运输、建筑、物流等行业,根源在于资质壁垒。例如:

●建筑工地:小包工头挂靠大公司接项目,工人受伤后公司扯皮;

货运车队:个体车主挂靠物流企业,司机事故后责任模糊。

被挂靠单位并非“无辜旁观者”,他们通过出借资质获利(管理费、品牌增值),自然需对运营风险负责。法律不允许“只享利益、不担风险”的投机行为。

2、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是“兜底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补偿。在挂靠关系中,劳动者往往缺乏法律知识,难以辨别复杂权责关系。若严格卡死“劳动关系”门槛,无异于为黑心企业开脱,纵容“假挂靠、真避责”的乱象。

3、实务启示:企业、劳动者双视角 

对企业:挂靠费不是“纯利润”,而是风险对价!签订挂靠协议时,务必明确工伤责任归属、购买补充保险,否则一旦出事,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对劳动者:即使未直接与挂靠单位签合同,也要保留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工资转账等证据,工伤发生后可直接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


四、总结: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但绝不容忍逃避的责任

这起案例警示我们:挂靠经营不是法外之地。被挂靠单位想靠一纸协议“金蝉脱壳”的时代已过去。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填补了法律漏洞,让劳动者在复杂商业模式中仍能“有处申冤”。

对于企业,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对于劳动者,勇于维权方能守住底线。如果你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困境,记住:挂靠单位≠免责盾牌,法律永远站在公平一侧。

把协议写硬、把钱走对、把权利落地、把证据留好,才能真正把风险挡在门外。

(本文案例基于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改编,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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