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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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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驰微言

送出去的东西还能要回来?一文分清赠与合同的两种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5-12-22      点击次数:102

导言

生活里常遇到这样的事:

答应送朋友一台电脑,还没交货就后悔了;

把房子赠与给子女,对方却不履行赡养义务……

“送出去的东西能不能撤回来?”

很多人搞不清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今天就用《民法典》的规定,给大家讲明白这两种权利的“门道”。


一、先搞懂:两种撤销权的“法律出身”不一样

●任意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简单说就是“没交付/没过户+没公证+不涉及公益道德”,赠与人可以“任意”反悔。

比如:答应送一辆没过户的车,只要没公证,也不是捐给慈善机构,就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663条第一款,是“受赠人犯错了”才能用,哪怕东西已经送出去了也能撤。

比如:受赠人故意伤害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要回已经交付的财物。


二、关键区别:什么情况下能“撤”?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三不”原则)

1、没履行:赠与物没交付(动产)、没过户(不动产/机动车等);

2、非公益:赠与不是用于公益、道德义务(比如捐赠给学校、赡养老人的赠与不能撤);

3、没公证: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

只要满足这三点,赠与人可以直接“反悔”,不用找理由。

✅ 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受赠人犯错”原则)

只要受赠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不管赠与有没有履行、有没有公证,都能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却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最核心:撤销后的“后果”天差地别

任意撤销权:

只影响“没履行的部分”——已经给的东西不用退,没给的可以不给,合同“未履行部分失效”。

法定撤销权:

能“追溯既往”——不仅没给的不用给,已经给的也能要回来,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比如要回已经过户的房子)。


四、律师提示

遇到赠与纠纷别慌:

→ 想“反悔”先看“东西有没有给、有没有公证、是不是公益”,判断能不能用任意撤销权;

→ 要是受赠人“违约/侵权”,哪怕东西已经送了,也能通过法定撤销权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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