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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了,违约金还能要吗?——从《民法典》看违约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适用
发布时间:2025-12-19      点击次数:68

导言

日常商事往来中,不少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

合作方严重违约,自己无奈解除了合同,可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还能向对方主张吗?合同都“作废”了,违约金条款会不会跟着一起失效?

今天,我们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务规则,和大家聊聊“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这一实务痛点。


一、实务里的两种声音:“失效”还是“继续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理论和实务中曾有过不少讨论,核心是两种观点:

观点一:否定说——违约金条款随合同解除而失效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合同解除会“溯及既往”消灭合同关系,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自然也会失去效力;

此外,违约方的“根本违约责任”已经包含了瑕疵履行的责任,此时守约方只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支付违约金。

观点二:肯定说——违约金条款独立于合同,仍可适用

这也是当前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核心逻辑有三点:

1、违约金是“独立给付”: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约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赔偿安排,不会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

2、《民法典》有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失效;

3、违约解除可主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二、司法实务怎么判?这些规则要记牢

除了《民法典》的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也进一步明确了裁判规则: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98条(对应《民法典》第567条)处理;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违约金过分高于解约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调整。

也就是说:无论合同类型是买卖、租赁还是服务,只要是因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都可以继续适用;但如果违约金过高(一般指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低。


三、给企业/当事人的3点实务建议

了解了规则,我们再聊聊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什么:

1、合同里写清楚“违约金条款独立生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独立有效,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金”,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保留“违约+损失”的相关证据:若主张违约金,要留存对方违约的证据(如违约通知、沟通记录等),同时准备好因违约造成损失的凭证(如进货凭证、利润损失计算等),方便后续举证;

3、违约金过高/过低都可申请调整:如果是违约方,发现违约金远高于对方实际损失,可主动请求法院调低;如果是守约方,违约金不足以覆盖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调高。


四、总结

合同解除不是“一了百了”,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只要是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依然可以依据约定主张违约金。

如果您正在遇到合同违约、解除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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