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用金钱撬动“潜规则”的人,正站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十字路口。
“这钱你必须还我,事你没办成!”
“规矩你懂的,这钱出了手,就没有要回去的道理!”
这样的对话,在“办事费”、“请托费”引发的纠纷中屡见不鲜。当托关系买房、违规办理升学、企图“搞定”各类事宜的交易破裂时,法律究竟应该如何处置这笔“不干净”的钱?是坚决不予保护,让不守规矩者自担苦果,还是基于公平原则,允许返还?
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入库参考案例的公布和民二庭法官在“法答网”上的答复,一场关于 “不法原因给付返还”的法律理念之争,在司法实务界悄然爆发。
要理解这场争论,首先得看一个标志性案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
段某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和妻子购买了大量保险,后因保费过高想退保。但他深知,通过正规渠道只能退回少量的现金价值。于是,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曾为同事的高某辉。高某辉声称,只需支付4万元“请托费”,就能通过“特殊渠道”帮他实现全额退保。
段某鹏支付了4万元。然而,两个半月后,退保事宜毫无进展,段某鹏要求退款遭拒,遂将高某辉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观点鲜明:不予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鹏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退保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非法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驳回了段某鹏的诉讼请求。这代表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 “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传统观点。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转判决:应当返还!
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的委托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的法律行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据此,二审改判高某辉返还4万元,但同时驳回了段某鹏关于利息的请求,以示双方过错。
正是这个二审判决,被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了新的参考标准,其核心规则是: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金额。
此案例入库后,引发了广泛讨论,因为它直接冲击了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固有处理意见:
意见一:坚决不保护,驳回请求(传统主流观点)
●核心理由:“不法原因给付”之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民法典》第3条保护。允许返还等于变相承认了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会助长不良风气,是“司法为违法行为洗白”。
●支持案例:上海、重庆、吉林等多地法院均有类似判决,认为基于不法原因(如请托承揽工程、支付“公关费”)的给付,起诉返还的,法院应不予支持,甚至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意见二:合同无效,但财产应返还(新近发展观点)
●核心理由:简单驳回起诉可能导致不公,让不法的受托人“黑吃黑”白白得利。应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原则处理,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追究双方的公法(行政、刑事)责任,体现司法的综合评价功能。
●权威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李晓云法官在“法答网”的答复也倾向于这种思路,认为应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处理财产返还问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1、进步性:从“一刀切”到“精细化”治理
“酌情返还”规则的优势在于更具弹性和实质性公平。它避免了受托人利用规则“空手套白狼”,也通过追究公法责任表明了司法对违法行为本身的否定态度,实现了 “民行刑”衔接的穿透式治理。这更像是法律体系的“升级”,从简单的拒之门外,转变为介入处理、肃清源头。
2、争议与风险:道德危机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反对声音认为,这一转变可能带来巨大风险:
●道德风险:是否会变相鼓励人们先去“搏一搏”,反正钱可能能要回来?这削弱了法律对不法行为的威慑力。
●法律适用冲突:与《民法典》第3条“合法权益受保护”的原则存在表面冲突,如何向公众解释“非法利益”也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
●尺度难以统一:“过错程度”如何衡量?是受托方过错更大,还是给付方更应受谴责?这给了法官巨大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类案不同判。
无论法律界如何争论,对于普通人而言,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1、首要原则:远离“请托”,拒绝“办事费”
最大的启示永远是预防优于补救。任何承诺通过“内部关系”、“特殊渠道”解决本应依法依规办理的事项,均涉嫌违法。参与其中,不仅财产损失风险极高,更可能卷入行政或刑事调查。守住法律底线,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
2、认清风险:即使能返还,也代价巨大
即便在新规则下,追回“办事费”也需经过漫长、昂贵的诉讼。法院会根据过错酌情扣减,甚至全部不返还。同时,违法行为本身可能会招致更严重的处罚。“人财两空”仍是大概率事件。
3、注意界限:并非所有“不法给付”都适用新规则
有观点指出,当前入库案例仅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如违规退保),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赌债、买卖驾驶证、行贿款),司法实践仍可能坚持“一律不予保护”的强硬态度。切勿将个别案例误读为所有“办事费”都能要回。
从“一律不还”到“酌情返还”,反映了司法在面对复杂社会现实时的不断调适。其最终目的,绝非纵容违法行为,而是试图在惩罚与公平之间找到一个更精细化的平衡点,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全面围剿。
然而,这一转变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广泛的争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通过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来统一尺度,消除疑虑。在这场争论尘埃落定之前,对每个人来说,最安全、最明智的选择依然是:走正道,守规矩。
(本文法律观点源自《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9辑、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公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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