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失败的“暗箱操作”背后,法律这样界定“不法原因给付”,结局出乎许多人意料
提示:试图通过“潜规则”获利,最终可能人财两空。
前期本所曾推出一篇《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事没办成,钱能要回吗?——从最高法院案例库案例看裁判规则统一》的文章,现继续推出两篇相关文章,以期读者能从中领悟到对这一问题更深层次的矛盾、冲突和司法观点变迁。
想象一下,你看中了一套法院拍卖的房子,志在必得。这时,有“能人”出现,声称有内部关系可以确保你以低价拍得。你会心动吗?
故事的主人公甲就遇到了这样的“好事”。他与乙、丙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对方帮忙竞拍法拍房。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高达350万元,甲先行支付了70万元,约定成功后再付尾款。
事后,甲果然成功拍得了房屋。然而,他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万元代理费。于是,乙、丙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甲在法庭上反将一军,提起反诉,要求乙、丙返还已支付的70万元。
甲的理由是:这份协议根本是挂羊头卖狗肉。所谓的“代理费”,实际上是确保低价中标的“办事款”和“好处费”。他声称,自己是被对方“能够确保低价取得”的承诺所诱惑,才签下了这份协议。
法院经审查后,揭开了这层“委托代理”的合法面纱,认定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低价竞拍目的的意图。合同约定的天价代理费,实质就是企图进行“暗箱操作”的“办事款”。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目的不纯的“办事费”,法律到底管不管?付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在过去,司法实践对此类“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为这属于“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也有的案例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甚至在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后,判决部分返还。
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李晓云法官在“法答网”上给出了权威答复,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指引。
答复指出,简单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也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1、认定合同无效:因为请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
2、民事与公法责任一并处理: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法院应在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等因素处理财产返还问题。同时,司法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或犯罪,法院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这意味着,法律并非对“办事费”一概置之不理,而是要进行 “穿透式”审查。对于甲和乙、丙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例如,谁是主要发起方、欺诈程度等),判决乙、丙部分或全部返还70万元。更重要的是,他们试图破坏公平竞拍秩序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这个案例和最高法的答复,给所有试图通过“潜规则”走捷径的人敲响了警钟:
●法律不保护恶意“钻空子”的行为:试图通过行贿、请托等不法手段获利,由此产生的纠纷不仅难以得到法律的全然保护,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更严重的法律风险中。
●“办事费”有去无回是常态:即便能要回部分款项,也要经历漫长的诉讼,并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受托方也面临钱财返还、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多重风险。
●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无论是法拍房还是求职、升学等领域,诚信守法才是最稳妥的“捷径”。任何承诺打破规则、实现“暗箱操作”的个人或机构,都极不可靠。
“不法原因给付”就像试图用脏水浇灌的树,注定无法结出善果。最高法的最新指引明确宣示:司法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说“不”,更要通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联动追究,彻底铲除滋生“潜规则”的土壤。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才是对自身利益最好的保护。
(本文案例源自《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9辑,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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