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纠纷中,拆迁安置房屋被另行抵押、出卖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最高院一则提审改判案例,清晰界定了拆迁被安置人的权利优先级,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关键裁判指引。
该案历经天津二中院一审、天津高院二审,拆迁被安置人最初败诉,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获提审改判。核心争议焦点直指:拆迁被安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院最终给出明确答案——是!
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殊保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以特定位置、用途房屋进行所有权调换补偿的,即便拆迁人后续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仍有权优先取得房屋。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3. 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优先性: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消费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物权期待权可对抗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综合上述规定,不动产相关权利的优先顺序已明确:
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 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
这意味着,拆迁被安置人基于所有权调换形成的权益,不仅优先于普通商品房买受人,更可直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1. 拆迁安置时,务必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补偿房屋的具体位置、用途,避免后续争议。
2.拆迁安置权益的公示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赋予被拆迁人优先权益,但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通过登记公示强化权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避免因未登记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3. 若发现补偿房屋被拆迁人另行抵押、出卖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及时依据上述权利顺位主张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涉及复杂房地产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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