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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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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还清债务后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发布时间:2025-11-03      点击次数:119

核心提示

企业还清债务后,不良征信记录却迟迟不消除,导致融资受阻怎么办?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明确,在不良事件终止后,协助消除不良记录是金融机构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与附随义务。


一、案情简介

2008年,某公司向济南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发生逾期。银行通过诉讼获得胜诉判决。2013年,该银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张某。2019年,该公司向张某清偿了全部债务,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灭。

然而,直至2024年,该公司在企业信用报告上发现,这笔早已清偿的贷款仍被标记为“可疑”。这一持续存在的不良记录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贷款业务。在与银行多次协商、甚至向监管机构投诉均未果后,该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要旨

审理本案的法院作出了支持该公司的判决,并阐述了以下关键法律观点:

1. 银行初始报送失信信息的行为符合规定。

2. 本案的“不良事件”终止时间点被认定为2013年银行转让债权之日。自该日起,该公司相对于该银行的债务关系已结束。

3.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予以删除。本案情况远超此期限。

4. 在不良事件终止后,长期保留不良征信记录将对企业声誉和经营造成不当损害。因此,金融机构负有向征信机构报送更正信息的附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有义务协助该公司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该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三、远驰律师分析与建议

本案例为众多曾有过不良征信记录但已履行完义务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远驰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中心结合本案,提示广大企业和个人关注以下要点:

1. 明确“不良事件终止之日”是计算5年保存期限的起点。

实践中,终止之日可能是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也可能是像本案一样的债权转让之日。准确认定这一时间点至关重要。

2. 协助消除超期不良记录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金融机构不能对已履行义务主体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或消极拖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赋予了民事主体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的合法权利,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信息的报送方,有责任进行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3. 企业应主动管理自身信用,遇到问题积极维权。

●定期查询信用报告:企业应定期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及时发现问题。

保留履行义务证据:妥善保管还款凭证、结清证明、债权转让协议等关键文件。

遵循法定维权路径:首先向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获解决,可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同本案中的公司一样。


四、结语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金融机构在享有报送失信信息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在条件成就时协助消除信息的义务。对于企业而言,既要诚信经营,避免不良记录的产生,也要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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