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898-68522979

参考案例

远驰律所以“远驰”为名,既是对苏威专业精神的致敬,也寄托了律所团队“以专业担重任,以责任行远途”的信念。

远驰微言

税款滞纳金征收须考量纳税人“主观过错”——企业因政策理解分歧获滞纳金减免
发布时间:2025-10-20      点击次数:179

导语

企业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合理分歧,导致长期未缴纳税款,是否应承担高额滞纳金?南通中院一生效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其征收应以纳税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 本案判决对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税务合规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核心裁判要旨

1、过错是滞纳金责任的关键因素

南通中院明确指出,税款滞纳金本质上是对纳税人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旨在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因此,判断纳税人是否应承担滞纳金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重要考量因素。

2、主观过错的认定规则

●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允许税务机关基于客观行为推定纳税人存在主观过错(基于行政效率)。

纳税人有权对推定进行反驳,自证无过错。反驳成立的,推定不成立;反驳不成立的,推定成立。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某公司因对其购进的“低温食用豆粕”是否属于可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的“农产品”存在理解分歧,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公司多年间错误适用政策,需补缴巨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各年度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公司不服,历经行政复议和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南通中院。

二审核心争议点之一即为: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自税款滞纳之日起的全部滞纳金?


三、南通中院判决理由精要

1、滞纳金的惩罚属性

法院强调滞纳金远高于资金占用利息,本质是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惩戒。

2、过错原则的核心地位

法院援引《行政处罚法》精神(无过错不处罚),明确指出任何公正合理的制裁都应以行为人在主客观上均具有可谴责性为基础。征收具有惩戒性的滞纳金,必须以纳税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3、本案纳税人无主观过错

政策理解存在合理分歧:相关税收文件(财税〔2001〕30号、国税函〔2010〕75号)将“豆粕”描述为“饲料产品”,字面理解易让人认为仅指“饲料豆粕”。国税函〔2010〕75号文也承认各地对此存在理解不一致。公      司认为其“低温食用豆粕”非饲料而属农产品,理解不违背常理。

政策复杂性超出纳税人认知:税务机关自身在执法过程中也曾多次向上级请示,表明政策适用存在模糊性。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时精准理解过于苛责。

税务机关长期监管缺位: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间持续进行加计抵扣申报,税务机关均未提出异议,导致公司产生合理信赖。欠税状态的长期持续不能完全归咎于公司,税务机关负有监管责任。

反驳意见未获充分回应:公司在程序中多次申辩无过错,但税务机关未予充分审慎考量。

4、过错认定的时间节点

法院认为,在税务机关下达《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2023年7月27日)之前,具体补税金额尚未确定,公司主观上不具有可归责性,不具备承担滞纳金责任的条件。之后(税款缴纳期限2023年8月11日届满后),公司明知义务仍不履行,则存在明显过错。


四、风险警示与远驰律所建议

南通中院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及复议决定;

变更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滞纳金的起算点:由“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变更为“从2023年8月12日(即《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1、对纳税人的启示

强化税务政策学习与理解,及时关注政策动态。

遇到政策适用争议,应积极、充分地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理由,重点阐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注意保存能证明自身对政策理解过程合理、依赖税务机关既往做法(如长期未提出异议)等证据。

2、对税务机关的启示

在决定加收滞纳金时,必须主动审查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能仅因存在欠税事实就自动加收。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关于不存在过错的反驳意见和证据,必须给予充分关注、审慎甄别并予以回应,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读的清晰度和确定性,减少征纳分歧。

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因自身监管缺位导致纳税人产生合理信赖并最终承担过重责任。


六、结语

南通中院(2024)苏06行终522号判决确立了“过错是判断税款滞纳金责任的重要因素”这一重要裁判规则,强调了对纳税人主观状态的审查,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该判决不仅对类似税务争议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也警示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需更加注重程序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提醒企业应不断提升税务合规水平,防范潜在风险。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以物抵债税务全解析——企业债务重组中的“税”关重重,远驰律所助您规避风险!
下一条:房东注意!这六种情况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