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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深度解读:股东行权的红线与赔偿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2026-02-23      点击次数:80

导语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运营、获取投资回报的核心基础,但权利行使绝非无边界。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股东行权的基本准则与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既是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权利滥用的刚性约束,为解决股东间纠纷、维护公司利益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


一、法条原文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深度解读:股东行权的边界与滥用的法律后果

(一)股东行权的三重法定边界,缺一不可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股东行权的前提是“合规”,核心需遵守三重约束,三者相互补充,构成股东行权的基本框架: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最基础的强制性约束,股东所有权利行使(如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均不得突破法律底线,例如不得借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不得通过表决作出违反反垄断法的决议。

2、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股东需遵守章程中关于权利行使的细化约定(如表决权行使方式、分红比例、知情权行使流程),但需注意,章程约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冲突,否则无效。

3、行权目的正当:即便符合前两项要求,股东行权仍需契合权利设立的初衷,不能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为目的。例如大股东以“公司发展”为由表决不分配利润,实则变相转移公司资产,即属于目的不正当的权利滥用。


(二)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4大核心要件+实务常见情形

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需同时满足4个要件:① 以股东身份行使法定/约定权利;② 行权方式或目的违反边界要求;③ 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损害;④ 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司法实务与最高法裁判要旨,以下4类情形最易被认定为权利滥用,股东需重点警惕:

  •  大股东压制小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强行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如不合理稀释股权、长期不分配利润却向大股东变相输送利益),最高法在盈余分配纠纷中明确,若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且造成小股东损失,法院可强制分配利润。

  • 滥用股东知情权:以查阅会计账簿、股东会记录为名,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源,或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司法实践中,若股东无法证明查阅目的正当,公司有权拒绝。

  • 关联股东操控决议:法人股东指使己方委派的董事、监事,无视公司利益作出偏向自身的决议;或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表决中不回避,损害公司资产。

  • 一票否决权滥用:享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为自身利益随意否决公司合理经营决策(如优质项目投资、必要融资),导致公司错失商业机会、利益受损。


(三)滥用权利的赔偿责任:谁来赔、赔多少、怎么举证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直接明确了赔偿责任,核心要点需厘清3个关键问题:

1、赔偿主体:仅限滥用权利的股东,而非公司或其他无过错股东,即便公司存在决议瑕疵,最终责任仍由实际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例如大股东操控决议导致公司损失,小股东无需担责。

2、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公司资产减少、小股东应分未分利润等;可得利益损失需结合公司正常经营预期、行业平均水平认定,需排除不可预见的风险。

3、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权利受损的公司或股东,需证明3点:① 对方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② 自身确有利益损失;③ 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滥用权利的股东需举证证明自身行权合规、无过错,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


三、实务指引:股东与公司如何规避风险、合法维权

(一)股东层面:守住行权底线,避免踩雷

1、行权留痕:行使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时,留存书面申请、表决记录、沟通凭证,避免后续举证无据;

2、尊重章程与边界:不利用持股优势强迫公司作出不合理决策,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回避程序;

3、小股东主动维权:若发现大股东滥用权利,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二)公司层面:完善治理,筑牢防护墙

1、细化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行使的程序、边界(如知情权查阅范围、表决回避情形),从源头减少权利滥用空间;

2、健全监督机制:监事会、独立董事需切实履行职责,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及时制止、追责;

3、受损及时主张:公司利益受损时,董事会应及时代表公司向滥用权利的股东索赔,若董事会怠于履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三)维权路径:3步走,高效主张权益

1、协商追责:先与滥用权利的股东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股东会追责: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要求侵权股东承担责任,拒不履行的,公司可起诉;

3、司法诉讼:公司或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责任,小股东需注意,盈余分配纠纷中,即使无股东会分红决议,只要能证明大股东滥用权利,仍可诉请法院强制分配。


四、律师提示

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小股东利益,明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有权依法行权,也需对滥用权利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需敬畏法律与章程,合规行权;公司则需完善治理,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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