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898-68522979

参考案例

远驰律所以“远驰”为名,既是对苏威专业精神的致敬,也寄托了律所团队“以专业担重任,以责任行远途”的信念。

远驰微言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深度解读|企业投资担保的“保命条款”,这些细节错了必赔!
发布时间:2026-02-22      点击次数:102

导语

企业经营中,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是拓展业务、维系合作的常见操作,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因程序瑕疵触发法律风险——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无端担责、股东高管被追偿,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居高不下。

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中,第十五条仍是规制企业投资与担保行为的核心条款,其背后藏着明确的合规红线与利益平衡逻辑。

本文结合实务实操要点,拆解法条核心、风险后果及合规方案,详细解读。


一、法条核心拆解:两类场景,规则不同,强制性底线不可破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原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分普通投资/担保与关联投资/担保两类场景,程序要求层层递进,其中关联担保的规则为法定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不得变通,违者直接无效!

(一)普通场景:向非股东/非实控人投资、提供担保

1、决策主体:章程自治优先,由公司章程约定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二选一即可;若章程未明确,实务中任一机构的有效决议均被认可,但建议企业补全章程约定,避免内部争议;

2、额度限制:章程若约定投资/担保总额、单项限额,实际操作则不能突破,超限额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决策高管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核心原则:法定代表人无单独决策权,哪怕盖了公司公章,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的投资/担保,仍可能被认定为越权行为。


(二)特殊场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关联担保)

这类场景因存在利益输送风险,法律设置了最严格的程序门槛,章程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规定:

1、决策主体: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审批(哪怕章程约定董事会可决议,该条款也无效);

2、表决规则:被担保股东、受实控人支配的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无任何表决权,杜绝“自己给自己担保投票”;

3、生效条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划重点:是“出席的其他股东表决权”,非全体股东,也非股东人数过半数);

4、关键补充:“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协议等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公司为实控人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担保,也需参照本条款执行。


二、司法实践核心:越权担保的后果,大部分企业都踩过这些坑

很多企业误以为“盖公章即有效”,实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风险极高,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及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核心规则如下:

1、越权担保效力判断:核心看相对人是否善意

  • 善意相对人:已对公司决议做形式审查(核查决议存在、签章齐全、内容匹配担保事项即可,无需核实会议真实性),担保合同对公司生效,公司需按约担责;

  • 非善意相对人:未审查决议、明知越权或与公司存在人员交叉却忽视程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若公司存在公章管理混乱等过错,需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以内的赔偿责任。

2、高管追偿权: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导致公司损失,无论公司是否担责,都可向法定代表人全额追偿,这是司法实践的统一裁判口径。

3、三类豁免决议情形(无需走董事会/股东会流程):仅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不适用);

  • 担保合同由单独/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三、实操合规指南:3步落地,从源头规避风险

第一步:完善公司章程,筑牢合规基础(最关键一步)

公司章程需针对性明确3点,避免无据可依:

  • 分层明确决策权限:按金额划分(如单笔500万以下董事会审批,500万以上股东会审批),同时明确普通投资/担保的决策主体;

  • 设定合理限额:建议约定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单项担保不超过净资产的10%,杜绝无限度担保;

  • 补充禁止性条款:如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企业担保、不得为非法债务担保、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等。


第二步:严格履行决议程序,杜绝程序瑕疵

1、普通投资/担保:按章程走对应决议流程,留存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记录、决议原件,签字盖章齐全,杜绝“会后补签”“代签”;

2、关联担保:必须召开股东会,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决议中明确“关联股东XXX已回避表决”,单独列明“出席其他股东表决权XX%同意”;

3、特殊主体额外要求:

  • 上市公司:担保需履行公开披露义务,1年内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的,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债权人未核查披露信息的,视为非善意;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无需股东会决议,但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留存完整证据链,应对潜在纠纷

投资/担保行为需形成“闭环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据可查:

  • 会议类:通知回执、签到册、表决票、决议原件(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按指印,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 审查类:被担保人财务报表、资信证明、反担保协议(建议强制要求反担保,降低代偿风险);

  • 债权人端:向对方交付决议原件+章程复印件+真实性承诺函,书面确认对方已完成审查,锁定“善意”属性。


四、5大高频误区避雷

误区1:为股东担保,董事会决议即可生效

正解: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审批直接无效,且无法事后补正(最高法明确裁判观点,补决议也没用);

误区2:关联股东参与表决,事后补签回避说明就合规

正解:关联股东回避是法定义务,参与表决的决议直接无效,不存在“事后补救”空间;

误区3:上市公司担保有股东会决议就有效

正解:上市公司担保需双重合规——有股东会决议+按规定公开披露,未披露的,债权人视为非善意,担保不生效;

误区4: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必然无效

正解:担保合同有效,但股东需举证公司财产独立,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一人担双责”;

误区5:超章程限额担保,补个决议就能挽回

正解:超限额需先修改章程(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再走投资/担保决议,直接超限额的行为自始无效。


五、律师提示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核心,从来不是“形式主义”的程序要求,而是通过程序正义平衡公司利益、中小股东权益与外部交易安全。实务中,多数纠纷源于企业忽视内部决策、轻信“公章万能”,最终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引发股东内讧,拖垮企业经营。

建议企业定期审查公司章程与投资担保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合规前置;若已存在未履行程序的投资/担保,尽快补全证据或与相关方协商补救,避免风险爆发。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深度解读《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董事赔偿责任的对象是公司,而非直接向债权人赔偿
下一条:房东注意!这六种情况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