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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驰微言

丈夫擅自转让股权,妻子能否主张无效?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维权策略
发布时间:2026-01-21      点击次数:94

导言

婚姻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其处分权究竟属于谁?当感情生变,持股方低价转让股权,另一方该如何捍卫自身权益?本文通过一则经典案例,深入剖析股权中财产属性与身份属性的分离原则,为您厘清法律边界。


一、案情简介:股权代持引发的夫妻财产之争

王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50万元设立“朝阳科技”,王先生登记持股60%。2021年夫妻关系恶化期间,王先生单方以原始出资价将60%股权转至好友赵先生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李女士起诉主张交易无效,称股权价值已大幅增值,王、赵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


二、核心争议与法院裁决: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

核心争议焦点:

1、登记股东单方处分股权是否有效?

2、“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

法院裁判要点

1、股权处分的独立性

股权包含身份权(表决权)与财产权(分红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赋予登记股东独立处分权,商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

王先生作为登记股东,其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程序要求,合同有效。

2.“恶意串通”的举证困境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主张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李女士需证明:

主观恶意:赵先生明知夫妻关系恶化且转让目的为转移财产;

客观行为: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需司法评估佐证)。

败诉关键:李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先生对其夫妻关系恶化、王先生意图转移财产的情况是“明知”的,亦未申请股权价值评估,仅凭单方主张无法证明“明显低价”。


三、法律启示:股权与婚姻财产权的冲突解决

1、对持股配偶的警示

  • 处分收益仍属共同财产

  • 股权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存在恶意转移行为,离婚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少分或不分。

2、对非持股配偶的维权策略

(1)诉讼路径选择

策略1:主张合同无效(难度高)

  • 需证明“恶意串通”,需提供微信记录、邮件等直接证据证明赵先生知情。

策略2:主张财产分割(更可行)

  • 承认合同有效,但起诉离婚时要求对转让款进行重新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3、关键证据清单

  • 股权评估报告(证明交易价显著低于市价);

  • 夫妻关系恶化证明(如报警记录、分居协议);

受让人知情证据(如聊天记录提及“转移财产”)


四、专业建议:风险防范与应对预案

1、婚前/婚内财产规划

  •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归属及处分限制;

  • 在公司章程中增设"股权转让需配偶书面同意"条款(需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2、争议应对优先级

  • 第一步:立即申请冻结股权(防止二次转让);

  • 第二步:提起股权价值评估之诉;

  • 第三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参考(2022)苏民终XX号案)。

3、新型风险提示

  • 代持股权风险:若股权由他人代持,需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公证;

  • 跨境股权争议:涉及境外公司股权,需结合《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


五、税务机关最新执法尺度提示

股权纠纷本质是商事规则与婚姻法的碰撞,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但非持股配偶可通过“财产分割”路径实现救济。

建议遭遇类似问题时,同步委托公司治理律师+婚姻家事律师组成团队,制定“攻防一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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