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不少施工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工程结算后,发包方迟迟不付尾款,双方签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细节,可真要打官司时却犯了难:原来主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还款协议书》产生的纠纷?
A公司(施工方)和B公司(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确认B公司尚欠1000万工程款未付,因B公司资金紧张,双方经协商,决定分期付清,遂签了一份《还款协议书》,明确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但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后来B公司逾期未付,A公司欲追索欠款,应该申请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和《仲裁法》第19条:
1、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哪怕合同不生效、无效或终止,解决争议的条款依然有效;
2、《还款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从合同)——它是双方为履行主合同而签订,是对款项支付的确认和还款安排,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效力延伸情形
(1)施工合同与还款协议主体相同;
(2)还款协议未明确排除原仲裁条款;
(3)争议标的与原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2、例外情形
若还款协议中存在以下内容,可能突破仲裁条款: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签《还款协议书》时,即便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也可以明确写清“争议解决方式沿用原合同约定”,避免后续扯皮。
2、若想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比如从仲裁改诉讼),一定要在还款协议里明确约定新的方式。
3、无论签主合同还是补充协议,都要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衔接性”,避免出现“约定冲突”。
4、争议解决策略
若对方抗辩“仲裁条款不适用”,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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