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的朋友大概率遇到过这种糟心事:辛辛苦苦干完项目,结果因为“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主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发包方立刻“抓漏洞”——说后续签的结算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附属品”,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跟着无效,直接拒绝按补充协议付工程款。
这种情况下,你手里的结算补充协议到底还算不算数?今天我们就把这个实务里的“高频争议点”讲透。
甲公司未走法定招投标程序,直接与乙公司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项目。
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拖欠进度款,双方遂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1)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2000万元;(2)甲公司3个月内付款,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
后来甲公司赖账,抗辩称:“主合同因未招标无效,补充协议也无效,我不用按协议付款。”
这是实务里最常见的“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效力争议”场景——你的项目是否曾经遇到过?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关结算方面的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实务里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观点1:“主从关系说”——补充协议必然无效
这种观点认为:结算补充协议是主施工合同的“附属协议”,属于“主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主合同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无效。
观点2:“独立清理说”——补充协议不一定无效
不能只看“补充协议”的名字,就认定是“主从关系”,要看协议内容和性质:(1)如果补充协议是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比如确认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付款时间、利息),就具有独立性;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这类补充协议也不会必然无效。
因此,我们更认同这种观点,主合同无效时,补充协议效力认定规则如下:
情形 | 效力认定 | 法律依据 |
仅结算已完工程 | 独立有效 | 《民法典》第567条、最高法院相关判决 |
包含新增工程量/设计变更 | 依附主合同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9条 |
想知道结算补充协议有没有效,只要看这3点:
要点1:协议内容是否是“既存债权债务的清理”
(1)有效情形:补充协议只约定“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价款、付款时间、利息”,属于对“已经干的活”的结算,和“继续施工”无关;
(2)无效风险:补充协议里约定“新的施工范围、变更工程设计、增加未完成的工程量”,属于“延续主合同的施工义务”,会被认定和主合同绑定,主合同无效则补充协议无效。
要点2:补充协议本身有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
即使是结算清理性质的补充协议,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虚假结算”等情况,依然会被认定无效。
简单说:“结算要真实,不能是双方合谋坑第三方”。
要点3: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会考量,如果认定补充协议无效,会不会导致“承包人干完活拿不到钱,发包方白得工程”的利益失衡?
根据实务裁判规则,不当扩大合同无效的后果,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会倾向保护合理的结算约定。
如果你的主合同有无效风险,签结算补充协议时一定要做好这4点:
1、协议里明确“结算清理性质”
直接在补充协议开头写:“鉴于乙方已完成案涉工程××部分施工,且双方已确认截至20××年××月×日已完成工程量及应付价款,现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清理协议”——把“结算既存债权债务”的性质写死。
2、只谈“已完成的工程”,别碰“新的施工内容”
补充协议里只写“已干的活值多少钱、什么时候付、利息怎么算”,不要提“后续还要干××工程”“变更××设计”——避免和主合同的施工义务绑定。
3、留存“工程已实际履行”的证据
比如: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证明“补充协议里的价款是真实干出来的,不是空穴来风”。
4、遇到抗辩时,主动提“民法典第567条”
如果发包方拿“主合同无效”抗辩,你要立刻主张:“补充协议是结算清理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5、风险隔离条款
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本协议不视为对原施工合同的延续或补充,原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结算金额及付款义务的履行”。
6、证据闭环构建
(1)工程进度节点:留存监理日志、分部分项验收记录;
(2)付款对应关系:制作《已付款与工程量匹配表》;
(3)资金流向凭证: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转账记录。
很多承包人一听到“主合同无效”就慌了,以为补充协议也没用——但实务中,只要补充协议是“真实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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