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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驰微言

执行阶段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你能不能“优先拿钱”
发布时间:2026-01-06      点击次数:117

导言

建筑行业有句老话:“拿到判决书不算赢,拿到钱才算赢。”许多承包人虽在工程款诉讼中胜诉,但在执行阶段仍面临优先权无法落实的困境。本文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对执行阶段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规则解析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1、权利基础(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2、优先顺位(第36条)

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包括银行贷款、普通债权等),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二、执行阶段主张优先权的两种处理路径

情形1:被执行人无异议时可直接执行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

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无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操作结果:

执行机构可直接裁定优先受偿,工程款从变价款中优先扣除。

情形2: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需另诉确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明确实体权利争议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操作结果:

执行机构将告知承包人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待确认优先权及金额后恢复执行程序。


三、实务痛点与解决方案

痛点1:执行名义未明确优先权 

常见问题:

判决书/裁决书仅支持工程款本金,未载明“优先受偿权”或具体金额。

解决方案:

1、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主张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

2、另行起诉:单独提起确认优先权之诉,明确优先受偿范围。

痛点2:优先权因程序瑕疵落空 

风险防范:

1、诉讼阶段同步主张:在诉请中明确“确认优先受偿权”及具体金额;

2、执行阶段及时举证: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优先权主张书面通知等材料;

3、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工程变价款被其他债权人先行分配。


四、实操要点提示

1、优先权行使期限

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18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逾期视为放弃。

注意:若工程未竣工,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2、权利主体限制

仅限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5条)。

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形的,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字第XXXX号判例)。

3、执行实务建议

材料清单:

○施工合同、竣工文件;

工程量确认单(需发包人签字盖章);

优先权书面通知(如催告函、协议等)。

程序衔接:

执行异议阶段同步启动诉讼,避免因程序拖延丧失时效。


五、风险提示

1、地方司法差异:部分地区(如江苏、广东)对“实际施工人优先权”存在扩张解释,建议个案咨询当地律所;

2、抵押权冲突:若工程已设定抵押,需提前调查抵押登记时间,避免优先权顺位争议;

3、破产程序影响: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优先权需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否则可能被排除。


附:最新法律依据索引

1、《民法典》第807条(原《合同法》第28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5-42条;

3、《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64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预告登记规则)。

注:本文分析基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如遇法律修订请以最新版本为准。重大交易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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