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898-68522979

参考案例

远驰律所以“远驰”为名,既是对苏威专业精神的致敬,也寄托了律所团队“以专业担重任,以责任行远途”的信念。

远驰微言

政府审计拖延付款?法院判了:超期可强制结算!(附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03      点击次数:104

一、核心争议:审计拖延=无限期拖欠?

案情速览

某政府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多次催款无果,发包方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尾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最终判决:审计超期视为违约,承包人获赔全额工程款+利息。


二、法院裁判三大核心逻辑

1、审计≠结算:行政监管≠民事合同

●性质差异

○政府审计:行政监督行为,审查资金使用合规性(查腐败、超支等);

工程结算: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确定应付金额及履约安排。

⚠️ 关键结论:两者目标不同,审计结论不能替代工程结算!

2、合同约定优先,但审计必须有"合理期限" 

尊重合同: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原则上按审计结论执行;

超期可破局:若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出具结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法院可:

(1)催告后仍不出结论的,直接按双方已确认的结算金额支付;

(2)无结算协议的,启动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3、承包人自救指南:3招打破"审计僵局" 

证据为王:留存催款函、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书面证据;

主动出击:向法院申请对审计进度进行司法审查;

终极武器:合同明确约定"审计期限不超过X个月",超期后直接触发付款条款。


三、真实血泪教训:某央企被拖3年案例

案情还原

某央企承建地铁项目,合同约定"以市财政局审计结果为准"。工程竣工后,财政局以"需复核隐蔽工程"为由拖延3年未出具结论。承包人起诉后,法院认定:

审计超期违约,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3倍LPR利息;

审计结论不得对抗合同约定,最终欠款1个月内到账。


四、律师紧急提醒:签合同务必注意这3点!

1、明确审计期限:如"审计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

2、设置兜底条款:"若审计延误,发包人应按乙方申报金额的90%先行支付";

3、留存过程证据:每次催款、沟通均需书面留痕(邮件、微信、签收单等)。

(本文案例来源于北京三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思路》)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撤诉=认输?二审中原告撤诉,被告也跟着撤诉,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下一条:房东注意!这六种情况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