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的朋友大多会在施工合同里加这么一条: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60天内没提异议,就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可真到结算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
你报了结算书,发包人没在60天内提异议,但后来双方一起确认了部分工程造价,剩下的没谈拢——这时候你能要求法院按你报的结算书算总价款吗?
哪怕合同约定了“超期不提异议视为认可”,只要双方后续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做了实质性协商,承包人要求按报送的结算文件结算总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发包人超期不提异议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不是“万能条款”,它的适用有两个严格条件:
1、合同里明确约定“超期不提异议=认可结算文件”;
2、发包人完全没有答复,双方没有任何和结算相关的实质性沟通。
而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条款就不生效了:
●承包人报送结算后,没有及时主张“视为认可”,反而和发包人协商确认了部分造价;
●双方对部分工程做了审价、达成了共识,相当于用实际行动变更了“超期视为认可”的约定——此时法院会认为,双方同意按“协商后的结果”确定造价,而不是按原结算文件。
1、报送结算后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包人超期没提异议,要立刻发函明确“按合同约定,你方已视为认可我方结算文件”,不要等后续协商。
2、协商时留好“边界”:如果要确认部分工程造价,一定要书面说明“仅确认该部分,不影响我方主张总价款按结算文件执行”,避免被认定为“变更约定”。
3、固定“超期未异议”的证据:保存好结算文件的送达记录(比如签收单、邮件/微信记录),证明发包人确实超期没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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